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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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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 |
外資、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自1月1日起繳納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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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9年01月12日 來源 : 中國稅務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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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46號國務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是一個有50余年歷史的老稅種,是我國房地產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1951年,原政務院公布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房產征收房產稅,對土地征收地產稅;對房價、地價不易劃分的,征收房地產稅。1973年,我國將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應繳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1986年我國開征房產稅,內資企業和個人適用新的房產稅。至此,我國形成了對內資納稅人征收房產稅,對外資納稅人和外國人的房產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對其地產不征稅的局面。同時,國家還規定對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和華僑購置的非營業用房產,暫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據了解,由于各地開征城市房地產稅的地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今年以前,我國僅有少數幾個省市對外資納稅人和外國人征收城市房地產稅。2006年全國城市房地產稅收入為93.32億元,2007年為106.7億元。 對于此次調整的原因,有關財稅專家向記者表示: 一是城市房地產稅內容陳舊,已不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冻鞘蟹康禺a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由原政務院公布的,至今已有50多年。在這期間,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房地產產權制度、經營方式、住房制度等也與50年前大不相同。原有的政策在當前的經濟條件下難以操作。如《條例》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沒有一項適合涉外企業,規定的標準房價評定辦法,在實際征管中也無法得到很好的實施。這既削弱了城市房地產稅的作用,又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地方財稅部門和納稅人對此反映十分強烈。 二是內外資政策差異,造成稅負不公,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比較2009年前內、外資企業房產稅政策,內資企業或個人根據《暫行條例》規定,自用房產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對于出租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外資企業或個人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自用房產房地產稅以標準房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對于出租房產,則以租金收入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8%.從計稅依據上就可以看出,外資企業房地產稅的稅負明顯高于內資企業房產稅的稅負,這樣有悖國民待遇原則,也勢必會影響到我國的投資環境。 三是實際稅收征管中內外資房產稅政策混用,執法依據不統一。從目前各地政策執行情況看,由于《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部分內容在實際稅收征管中無法實施,有些地區不得不對涉外企業明確規定按照內資企業房產稅政策執行;有些地區雖按照當地實際制定了不同的城市房地產稅征收辦法和實施細則,但在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卻與內資企業房產稅政策相同;有些地區參照內資房產稅政策規定的計稅依據,稅率卻按照外資房地產稅規定執行等等。 為了公平內外資納稅人稅收負擔,國家在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的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納入了房產稅的征收范圍。這些納稅人將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繳納房產稅,享受與內資企業和國內居民同等的稅收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6號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繳納房產稅。1987年2月6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財政部發布的《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1992年5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布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總理 溫家寶 2008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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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9/1/13〗 發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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