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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政策法規 >> 財稅〔2015〕106 號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稅〔2015〕106 號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稅〔2015〕106 號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5〕106號
  • 【字體: 打印本頁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關決定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規定未能計算辦理的,統一在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

      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17日

      

  • 附:

    原創:目前(2016.3)止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匯總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相關政策匯總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

    (二)《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三)《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和第八條

    (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及稅務總局對應公告

    (五)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及稅務總局對應公告

    注意事項:

    1、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企業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3、           加速折舊的優惠,企業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一覽表


    固定資產類型

    單位價值

    6個行業的企業(201411后新購進)(財稅[2014]75號)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201511后新購進) 財稅〔2015106

    其他行業企業

    備注

    非小微

    小微

    非小微

    小微

    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

    不限(單位價值5000元及以下的,也可以一次扣除的)

    加速折舊

    一、(國稅發[2009]81)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
    財稅[2012]27)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1、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三、其他情形:直線法折舊。
     

    加速折舊政策不能疊加享受。

    儀器、設備(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

    100

    加速折舊

    一次扣除

    加速折舊

    一次扣除

    100

    加速折舊

    儀器、設備(研發專用)

    100

    可一次性扣除

     

    100

    可加速折舊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5000

    (不限制購入時間)可一次性扣除

  •  

  •  

  • 附件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

    代  碼

    類 別 名 稱

    備 注

    大類

    中類

    小類

    268

     日用化學產品制造

    輕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滌劑制造

    2682

      化妝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潔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學產品制造

    27

    醫藥制造業

    輕工

    271

     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

    272

     化學藥品制劑制造

    273

     中藥飲片加工

    274

     中成藥生產

    275

     獸用藥品制造

    277

     衛生材料及醫藥用品制造

    13

    農副食品加工業

    輕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飼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業

    135

     屠宰及肉類加工

    136

     水產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堅果加工

    139

     其他農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業

    輕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餞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頭食品制造

    146

     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紡織業

    紡織

    171

     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

    174

     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

    18

    紡織服裝、服飾業

    紡織

    181

     機織服裝制造

    182

     針織或鉤針編織服裝制造

    183

     服飾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

    輕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絨)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業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輕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業

    輕工

    211

     木質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屬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紙和紙制品業

    輕工

    221

     紙漿制造

    222

     造紙

    223

     紙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輕工

    231

     印刷

    232

     裝訂及印刷相關服務

    233

     記錄媒介復制

    24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

    輕工

    241

     文教辦公用品制造

    242

     樂器制造

    243

     工藝美術品制造

    244

     體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學纖維制造業

    紡織

    281

     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

    282

     合成纖維制造

    292

     塑料制品業

    輕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絲、繩及編織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屬制品業

    機械

    331

     結構性金屬制品制造

    332

     金屬工具制造

    333

     集裝箱及金屬包裝容器制造

    334

     金屬絲繩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屬制品制造

    336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屬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屬制品制造

    34

    通用設備制造業

    機械

    341

     鍋爐及原動設備制造

    342

     金屬加工機械制造

    343

     物料搬運設備制造

    344

     泵、閥門、壓縮機及類似機械制造

    345

     軸承、齒輪和傳動部件制造

    346

     烘爐、風機、衡器、包裝等設備制造

    347

     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設備制造業

    36

    汽車制造業

    汽車

    361

     汽車整車制造

    362

     改裝汽車制造

    363

     低速載貨汽車制造

    364

     電車制造

    365

     汽車車身、掛車制造

    366

     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機械

    381

     電機制造

    382

     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

    383

     電線、電纜、光纜及電工器材制造

    384

     電池制造

    385

     家用電力器具制造

    386

     非電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碼和類別名稱來自《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

  •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 【字體: 打印本頁
  •   為落實國務院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范圍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四、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六、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七、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納稅年度。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5日

  •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 發布日期:2015年09月3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 【字體: 打印本頁
  •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拉動有效投資、促進產業升級、加快發展“中國智造”,9月16日,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方案,決定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范圍。根據國務院決定,9月17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范圍和相關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
      為保證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有效落地,結合現行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規定,制訂了本公告,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和征管要求,保證政策有效貫徹實施。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范圍擴大到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
      為加大對傳統產業投資的支持力度,激發企業投資和設備更新改造的積極性,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公告規定,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到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要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紤]到適用本次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涵蓋面廣,為增強政策確定性,便于具體操作,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采取目錄式的管理方式,在財稅106號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的具體行業范圍和代碼。公告同時明確,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文附件規定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執行。
      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公告第一條同時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比例超過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二)明確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
      此次進一步擴大加速折舊政策范圍至輕工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紤]到小型微利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較少,為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政策支持力度,根據財稅〔2015〕106號文規定,公告第二條規定,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區分單價是否超過100萬元,分別實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政策。
      (三)明確政策適用范圍限定在2015年起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方式?紤]到政策適用范圍如擴大到企業原有的固定資產,將會給企業帶來復雜的會計調整工作,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政策適用范圍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四)明確優惠政策的加速折舊方法
      公告第三條、第四條對財稅〔2015〕106號和本公告規定的加速折舊方法作了具體明確,即企業按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明確優惠政策加速折舊方法選擇權
      按照現行規定,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很多項,如對企業高腐蝕、強震動的固定資產允許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實行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去年以來對生物藥品制造等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又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一個企業來說,可能符合多個加速折舊政策。鑒于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為此,公告第五條明確,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六)明確企業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要求
      為保證優惠政策正確執行,引導企業正確核算,公告第六條對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管理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七)明確2015年前三季度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未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處理方法
      公告第七條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由于政策發布較晚,企業熟悉掌握優惠政策也有一個過程,可能存在企業在前3季度未能及時計算享受優惠的情況。為此,公告明確,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計算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發布時間:〖2016/5/3〗  發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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