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相關政策匯總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
(二)《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三)《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和第八條
(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及稅務總局對應公告
(五)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及稅務總局對應公告
注意事項:
1、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企業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3、 加速折舊的優惠,企業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一覽表
固定資產類型 |
單位價值 |
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財稅[2014]75號) |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 財稅〔2015〕106號 |
其他行業企業 |
備注 |
非小微 |
小微 |
非小微 |
小微 |
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 |
不限(單位價值5000元及以下的,也可以一次扣除的) |
加速折舊 |
一、(國稅發[2009]81號)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財稅[2012]27號)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1、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三、其他情形:直線法折舊。 |
加速折舊政策不能疊加享受。 |
儀器、設備(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 |
≤100萬 |
加速折舊 |
一次扣除 |
加速折舊 |
一次扣除 |
>100萬 |
加速折舊 |
儀器、設備(研發專用) |
≤100萬 |
可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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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
可加速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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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
≤5000元 |
(不限制購入時間)可一次性扣除 |